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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I-IV類水質標準(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水質要求)
發布時間:2024-06-14 09:00:00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我國水質按功能高低依次分為五類:
I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 級保護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IV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V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其中,I類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飲用。II類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飲用。III類水質經過處理后也能供生活飲用。 IV類以下水質惡劣,不能作為飲用水源。
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排入的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的不同,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準值分為一 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 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
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 級標準的A標準;
當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 級標準的B標準。
二級標準:
當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非重要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 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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